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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李瑶|时间:2021年07月08日|1182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
被告人汪某,男,19**年*月*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,公民身份证号码4********1汉族,初中文化,无职业,住仙桃市**********组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,于2021年3月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留同月23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李瑶,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公诉机关指控,2021年3月1日晚,被告人汪傲饮酒后驾驶鄂**号“传祺”牌小型普通客车(载关某、黄某等人)从仙桃市武商仙桃购物中心出发驶往仙桃小区。22时30分许,当其驾车沿汪洲河路由北向南行至仙桃市“神康精神卫生门诊”门前路段时,其车右前侧碰撞前方正在步行的罗某某,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,汪某发现发生事故后,让黄某拨打110、120电话,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。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,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,罗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。经法医鉴定,罗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。经司法鉴定,迁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解成分,奥含量为128m100ml.2021年3月4日,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家属丧葬费32330.5元.同年5月18日,汪某家属赔偿罗某某405000元,罗某某家属对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。

被告人汪某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.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;2.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;3.被告人汪某认罪认罚,酌情从轻处罚。结合社会危害性,建议对被告人汪某判处缓刑。

最终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
审判长郑文哲审理后当庭宣判,开启了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效率先河,被告人获得缓刑,体现了社会与法制的和谐统一,要为仙桃法院的高效点个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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